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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记仇十余年 持刀报复砍人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4日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十多年前,李某与同学发生争执并被打伤。十余年后,仍然怀恨在心的李某找同学报复未果便将同学的母亲砍伤。因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26岁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大约十年前,李某和振某是同学,二人在踢球时发生矛盾,振某将李某打伤。后振某的父亲带李某看病,此事得以暂时解决。
  但是后来,李某的性格发生变化,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并认为自己做事不顺利,与女友分手都是因为振某把其鼻子打伤了,便一直想报复振某及其家人,但都被家人制止。
  2010年10月的一天,李某又想报复振某及其家人,便事先准备了菜刀;当天12时许,李某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郝家疃村振某家经营的“兴华”商店内,因未找到振某,遂持菜刀向振某母亲包某面部、肩部砍至数刀,见包某流血后离开。
  次日李某在家属带领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包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偏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李某辩解其开始是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但因精神上有问题才去砍人,没有要杀人,就是振某把自己打成了重伤,其想还回去,但因振某不在家,自己一紧张才砍了振某的母亲。经法庭调解,由李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包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 000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及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砍伤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可以证实李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未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蓄意持刀杀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偏重)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鉴于其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在亲友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