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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仍被判刑 一少年强奸幼女被判三年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4日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今年3月发生在我市的一起强奸幼女案件,尽管作案者属未成年人,但因后果严重,依照法律仍需判刑。6月28日,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庄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庄某1991年1月出生于湖南省某县。今年3月的一天,庄某在邻居家看电视,受电视画面的刺激而产生淫念,见邻居家中有一个年仅4岁女孩,便强行抱进房内进行强奸,女孩父亲回来发现,当即抓获庄某并报警。
  6月,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的犯罪行为属无视国法,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岁未满18岁,依法给予从轻处理。法院于6月2日作出判决,判处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
  采访后记:
  未成年人犯罪,有些人认为法律可以宽恕。这是认识上的误区,特别是在农村,以为未成人年纪尚小,即使犯罪法律也不会找“麻烦”,因而放松对自己家庭中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这是不应该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正确教育自己未成年人知法守法是必要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包括正确看电视、杜绝不良影响等,也都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