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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4日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两人经常为李某的外遇行为争吵,且王某不肯与李某离婚。一日李某为达到与王某离婚的目的,预谋害王某,便拿出自造的手枪向王某射击,由于王某躲闪的及时,第一枪未射中。这个时候李某完全有条件向王某继续开枪,但是他念自己和王某已是多年夫妻,便自动放弃了枪杀王某的行为。那么李某这种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呢?是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评析
一、现存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王某的枪杀行为已经实施,但是由于客观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李某向王某开枪射击的时候完全可能达到犯罪目的,在其第一次射击的时候李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更谈不上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应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李某第一次射击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并且李某完全可以有条件进行第二次射击,从而达到杀害王某的犯罪目的,但是李某却自动中止了该行为。其自动放弃行为也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综合而看,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且未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李某应当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首先,从犯罪中止的定义来分析,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的自动放弃射击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其次,从时间上讲,李某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连续射击的重复侵害行为应看作一个整体的行为。这个犯罪的整体行为应包含重复侵害行为。最后,李某的行为应排除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然而,本案中李某的重复射击侵害的行为应看作一个整体的侵害行为,并不是实施数个独立的行为。
二、何为重复侵害行为
首先,重复侵害行为指犯罪分子持用一次即可发生犯罪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在他认为自己还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达到预期危害结果的时候,却自己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重复侵害行为,从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
其次,重复侵害行为和连续犯应相区别。连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行为或数次实施了某种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只触犯同一罪名。而重复侵害行为虽然是连续行为,但并不是数个独立的行为,而是一个整体的行为,如:连续射击枪杀行为,连续刀害某人等等。
最后,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同一犯罪的过程之中。这里同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之中,二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以后犯罪结果尚待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结果尚待发生,但是完全可以发生的过程之中。因此说,重复侵害行为发生在同一犯罪的过程当中。
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
首先,从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上看,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重复侵害行为行为人认为自己还能够继续犯罪并可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更不是因为客观条件放弃犯罪。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
其次,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上看,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放弃重复侵害行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并不是发生在犯罪结束之后。现实当中,侵害行为可以是单独一个动作,也可以是连续的动作,重复侵害行为是连续的动作,这些连续的动作构成一个整体行为。放弃侵害行为本身就说明侵害行为尚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继续实行的侵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