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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4日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贵报4月14日第三版“我说立法”栏目中登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上级法院管辖》一文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一定的弊端,应由上级法院管辖。按笔者的理解,此处的“上级法院”应是中级人民法院。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欠妥。理由是:
  首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法第
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显而易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该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其次,我国刑诉法也有回避制度的规定,若当事人认为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回避。
  再者,虽说执行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是同一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但我们也应看到,法院的各种管理制度是健全的,广大法官是公正的,且违法办案会受到严格的追究。
  最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功能,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近审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
  为此,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回避申请可直接报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