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定义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4日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摘要:

[案例]2012年12月、2013年1月、3月,南宁市XX高档小区内凌晨时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锁定为XX黄姓未成年人身上。黄XX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多次在南宁市XX小区盗窃的事实,并交代了与其一起作案的广西南宁XXXX政法院校四名在校学生。该四名高校学生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对曾参与入室盗窃一案供认不讳,但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中,部分被告人即向律师反映,其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在庭审过程中,该四名高校学生当庭翻供,均否认曾与黄XX一起在南宁市XX小区入室盗窃的全部指控。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使用殴打、鼻子灌水、臭袜堵嘴、长蹲马步、语言恐吓等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的。法庭当即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就证据的收集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当庭调查,并要求公诉机关补充和提供相应的证据,再择日开庭,并将被告人取保候审,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上述的案例,实际上是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在此排除程序当中,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通过排除非法证据,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不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手段而作出不实的供述或陈述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这表明了我国司法的进步,程序正义进一步得到维护和伸张。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规则的应用上,应当掌握好相应法律法规,做好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应工作,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二、辩护律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依据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活动,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进行了不实的供述,辩护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