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代理人:律师谭文华电话18877854716
被告:韦C,男,广西。。。。。(以下简称为“C”)
一审中 A的代理人谭文华律师代理意见:一、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已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二、 A已经履行合同约定办理了1875立方米的木材砍伐证义务,且B、C、D已经运走了1824.3立方米的木材,但B、C、D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尾款的义务。三、上诉人主张尚未砍伐的树木价值和未运走的价值从余款中扣除没有事实其法律依据。
经双方举证、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但A确实存在未处理村民关系,导致B、C、D已砍伐的51立方米木材未运输出去,对于未运出去的51立方米的木材的损失由于A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化应承担70%的责任,于是判决支持A的诉求480365元。一审判决生效后,B、C均提起了上诉,A继续委托本律师应诉。
进入二审程序:
A的代理人二审谭文华律师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比较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告判决。理由是:1、A已经履行合同约定办理了1875立方米的木材砍伐证义务,且B、C、D已经运走了1824.3立方米的木材,但B、C、D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尾款的义务。2、上诉人主张尚未砍伐的树木价值和未运走的价值从余款中扣除没有事实其法律依据。3、一审认定未运走的是51立方米是有事实依据的。因为合同中约定A办量1875立方米木材,A确实已经办理,同时B、C、D已经运走了1824.3立方米,因此未运走的是51立方米确实是事实。4、上诉人不存在误工等损失,其不拉走余下的木材造成损失与A无关。
二审经开庭审理,二审认定:一、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构成违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主张其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以予维持,驳回上诉人B、C的上诉请求。
结语: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从A第一次无任何材料愁眉苦脸到代理律师办公室诉说到一审胜诉的,后在二审结束后A的满意。笔者认为,回顾全案,A最终获得满意结果是有原因的。首先、A在被起诉之前就认识代理人,并征求过代理人的专业意见,采取了些必要的措施,为以后争取了主动。其次、在开始诉讼后,积极配合律师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多方收集证据,进一步争取到了时间。第三、A全面信任代理律师,由代理律全权负责谈判。代理人认为,A需要严格审核自已提交的证据,证确确实充分,当事人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及时征求律师的专业意见,避免损失。
作者:谭文华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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